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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 2022-12-14 15:56:35 浏览次数:12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和基坑工程、砌体和木结构构件工程、钢结构工程和其他结构构件工程等6章共20条。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已于2011年5月31日以第1129号公告批准发布,现予发布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1]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项目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相应的加固措施的设计与施工活动。第三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耐久性要求;

  (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考虑其不利影响;

  (三)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不利影响;

  (四)采用合理的构造措施防止震害发生时造成次生灾害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在可能遭受严重次生灾害的地区采取有效的防护对策。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报告(以下统称“方案”)。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划分依据和方法;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地基承载力验算方法”;“上部结构和基础隔震减震分析”;“整体稳定性复核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方案中采用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论证和研究评估后确定是否采用或如何应用这些技术和材料。第六条对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房屋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安全性评价分为初步的安全性评价和最终的安全性评两个阶段。第八条初步的安全性评定是指通过调查和分析现有资料对拟建房屋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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