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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鉴定时超限结构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 2021-12-14 09:39:08 浏览次数:1523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由市住建委制订的《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根据该实施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存在《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规定情形的、增加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值5%的、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应当增加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

  (2)涉及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交市抗震办出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3)涉及超出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或者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4)涉及玻璃幕墙改动的,应当增加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报告;

  (5)经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应当提交书面认定资料。

  这意味着凡是涉及超限结构的情况,无论是高层或多层,均需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条文,2020年6月,市住建委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疑问进行了梳理,出台了“关于《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该说明有关超限结构的规定有:

  8.涉及超限高层、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以及超出规范设计的建筑,哪些装修类工程需要抗震审查?

  答:一般类装修工程,对于《实施办法》中规定需要补充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且鉴定报告结论认为结构抗震承载力或性能不足、需要进行结构加固的,应按特殊类装修工程流程报送。按特殊类装修工程报送的建筑,当荷载变化大于5%,或刚度变化大于10%,涉及超限高层、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以及超出规范设计的建筑,对于是否需要抗震审查无法把握时,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许可阶段前,通过联审平台“咨询服务-抗震咨询”模块上传相关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线上咨询。

  11.特殊类装修工程,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但并没有结构专业,原建筑本身属于超限高层的(2000年以前的项目),是否还需要抗震办出具的超限审查意见?

  答:在建设单位提供原建筑(含消防设计)的竣工图,原主体设计单位(或现设计单位)提供原设计荷载满足此次装修工程要求的承诺书,确保本次装修工程不涉及结构专业(未改动包括楼板在内的结构构件)的情况下,若原结构进行过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需要再次超限审查。

  由上述文件的规定,我们基本上可以得知一下几点结论:

  1.对于装修工程不涉及结构专业的情况(一般类装修工程或特殊类装修工程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若原结构进行过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需要再次超限审查。

  2.按特殊类装修工程报送的建筑,当荷载变化大于5%,或刚度变化大于10%,涉及超限高层、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应首先进行线上咨询。对于这类情况,一般情形下均需提供专项抗震论证意见,其中超限高层应提供市抗震办组织的专项审查意见,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应当提交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此外,《补充说明》的意见,尚存在以下几种未明确的情况:

  1.一般类装修工程的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

  由于目前对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的要求是由建设单位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而在抗震鉴定时,这些专家论证意见往往难以找到,考虑到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相对比较方便,对于这种情况,建议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2.特殊类装修工程,存在结构变动,但刚度变化不大于10%的超限结构:

  《补充说明》对于荷载变化大于5%,或刚度变化大于10%,涉及超限高层、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给出了具体的说明,见第8条说明。其实该条的说明是不全面的,比如特殊类装修工程,对存在结构变动,但刚度变化不大于10%的超限结构怎么办?结合第11条的说明,老陈理解,除了装修工程不涉及结构专业的情况(一般类装修工程或特殊类装修工程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对于其他情况的超限结构均应按《补充说明》第8条的规定实施。

  判断超限结构的条件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以及《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4)954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的超限高层(特别不规则多层也可参照),当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三项及其以上的一般不规则或一项及其以上的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为规则性超限高层建筑。具体细则参见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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