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热心的网友提问,“围护系统的承重构件包括挑梁,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悬挑构件都属于围护系统的承重构件,比如梁式阳台、商业建筑中的悬挑式外走廊”。
当第一眼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老陈第一感觉是有点懵。在老陈的概念中,挑梁应该属于重要的上部结构承重构件,其重要的程度甚至高于框架梁,因为其独特的受力方式(静定结构),意味着一旦失效就会发生较严重的坍塌事故,而框架梁一般为超静定结构,由于存在内力重分布的关系,发生失效的概率相对会小很多。但既然网友这么问,一定是有出处的。
由于围护系统的承重构件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中提出的概念,但老陈翻遍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GB50292-2015等两个版本的内容,均未发现该标准中规定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应该包括哪些构件。考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中关于结构构件的定义和划分基本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一致,于是老陈又找到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果然在里面发现了这么一段规定:
这恐怕就是这位网友问我这个问题的出处。
看到这里,老陈觉得,《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挑梁做为围护结构的承重构件,恐怕是有点问题的,原因就如以上所讲的,就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而言,挑梁的可能性是远远大于框架梁的,其造成的后果也不一定比一般的框架梁小,全国各地曾经发生过多起阳台板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将该类构件归入围护结构的承重构件,恐怕是值得商榷的。
幸运的是,《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第7.1.1条的条文说明中给出了这么一段话:
这意味着,虽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虽然规定挑梁可以属于围护结构的承重构件,但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对其鉴定时也可以认为其属于上部承重结构。
因此老陈觉得,既然如此,考虑到挑梁的重要性,在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进行评级中,我们可以首先将挑梁做为上部承重结构的组成部分进行评级,当围护结构的承重部分评级时,也可将其考虑在内。当然,考虑到《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中在安全性鉴定评级时,第二层次子系统的评级仅考虑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子系统,取消了围护结构的承重系统这个子系统,因此挑梁究竟是不是属于围护结构的承重系统这个子系统关系倒不是太大了。
倒是《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应该仔细考虑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围护结构的承重构件,由于在危标在评定各层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时,中梁、边梁和围护结构构件数量的计算系数不同,中梁为1.9,边梁为1.4,围护结构构件为1.0,而挑梁的重要程度是不是小于边梁或者中梁?老陈觉得不见得。若将挑梁归入围护结构构件,可能会导致计算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偏低,从而影响最终评定的房屋危险性等级,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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