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点,要结合日常维护,及时排除险情;
对危房和危险部位,经调查确认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住安全。经鉴定为危房的,由鉴定单位提出综合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对危房,要按照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轻重缓急等不同的建设方案。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综合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本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该条规定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应以整幢房屋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程度为依据,结合历史状况、环境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综合判断。
二、判断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时,应考虑其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互关联的。如果构件独立存在,则不构成结构体系的危险;如果构件独立存在,则应结合结构体系的危险来确定其范围。
三、在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各个部件的损坏情况;
(2)损坏的部件在整个房屋中的位置;
(3)整个房屋中损坏的部件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周围环境对建筑物的整体影响;
(5)破坏建筑物的人为因素和危险情况;
(6)损坏后结构的可修复性;
(7)构件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您正在向检测专家团队咨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