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条文11.1.2条要求:玻璃幕墙验收时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幕墙的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设计要求的性能检测报告。根据此条文内容,工程合同和设计无要求时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可以不做。而同样是国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条文9.1.2要求:幕墙工程验收时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应包括幕墙的抗风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此条文明确了平面变形性能是幕墙试验的必选项。《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中类似条文描述的内容则比较模糊,其中条文8.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硅酮结构胶相容性试验报告及幕墙的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关于该内容的最近国家规范应该是《建筑幕墙》GB/T20186-2007,规范条文第15项中明确了检验的相关要求,其中表77(附图01)中要求幕墙抗风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均要求做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而平面内变形性能则要求型式检验为必检项目、交收检验在有抗震设防要求或用于多、高层钢结构时为必检项目,否则为非必检项目。同时条文15.5.2.2规定:对于应用高度不超过24m,且总面积不超过300m2的建筑幕墙产品,交收检验时表77中幕墙性能必检项目可采用同类产品的型式试验结果,但型式试验结果必须满足:a)型式试验样品必须能够代表该幕墙产品;b)型式试验样品性能指标不低于该幕墙的性能指标;
鉴于以上国家现行规范条文内容有一定出入,建议实际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2个原则:
一是新旧规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是不同部门规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按此原则,关于幕墙物理性能的相关检测要求,遵循《建筑幕墙》GB/T20186-2007中的相关条文,应该是大家都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