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引发纠纷和矛盾,重则会影响人身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质量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向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提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诉讼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合同约定可以仲裁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案件对时效要求没有那么严格。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还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1、申请质量鉴定应附初步证据,如照片、检测报告、证明等。
2、申请质量鉴定应列明申请鉴定的具体范围及项目,鉴定收费与此相关。
3、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建议;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根据修复处理建议进行修复费用鉴定。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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